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的工作安排,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法治重庆、法治彭水建设。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市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的工作安排;
(二)带头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四)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五)应邀参加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六)落实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委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及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实践要求;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科技理论知识和其他知识。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时,应当按要求着装。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书面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底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从大局出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准确按键表决,防止出现“未按表决器”的情形,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或者有关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其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一年内请假天数超过全年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
(二)因组织安排赴县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法治故事、人大故事。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